第一節(jié)教師概述
一、教師的概念
教師通常被認為是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的總稱。教師是專業(yè)人員。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達到符合規(guī)定的學歷;二是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三是符合與其職業(yè)相稱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如語言表達能力、普通話水平、身體健康狀況等。教師的職責是教育教學。只有具備教師的最基本條件,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人,才能視為教師。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承擔其他職責的同時,也承擔教育教學職責,并達到教師職責基本要求的人員,也可以被認為是教師。
二、教師的社會地位
我國教師的社會地位是由教育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所決定的。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對國民素質尤其是各種專門人才的素質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因而教育的作用就顯得更加重要。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要發(fā)展、強大,就必須培養(yǎng)一大批優(yōu)秀的建設人才,而這一任務主要是靠教育來完成的,教育對社會的發(fā)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重教必先尊師,這是因為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yǎng)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育的作用是通過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來實現的。因此,教師應當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由于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水平不同,政治經濟制度的性質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在我國社會發(fā)展的不同歷史階段,教師的地位有所不同。古代社會中,教師的社會地位比較復雜。一方面官學教師的社會地位比較高,不少有識之士極力倡導尊師重教;而另一方面,普通教師尤其是私學教師的社會地位又缺乏相應的保障。統(tǒng)治階級推崇那些亦官亦師的名師大儒,而廣大的普通教師,特別是私學教師,在社會上屬于受壓迫受剝削的行列,這種狀況一直延續(xù)到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使教師從根本上擺脫了舊社會那種受剝削、受奴役的境地,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國成立后,在黨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懷下,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比如提高教師工資水平、確立教師節(jié)、頒布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設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等,教師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明顯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