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教育立法
一、教育立法概述
(一)教育立法的含義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體按照一定的立法權限和程序所從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動。根據我國的立法實踐,教育立法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教育立法泛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依靠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有關教育方面法規(guī)的活動。狹義的教育立法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討論和通過有關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動。
(二)我國教育立法的現(xiàn)狀
我國的法制建設很不健全,特別是教育立法工作進展緩慢,是我國法制建設中最為薄弱的環(huán)節(jié)。我國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第一,教育法規(guī)很不健全、很不完備,遠未形成一個體系;第二,已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guī)多屬行政系統(tǒng)制定的單項法規(guī),而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律卻很少;第三,已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guī)多系對教育事業(yè)內部的要求,缺乏同經濟、社會聯(lián)系的內容,難以起到協(xié)調教育外部關系的作用。這種狀況,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很不適應,同教育事業(yè)本身的發(fā)展也很不協(xié)調。
二、教育立法的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稱立法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法律規(guī)范的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制度和履行的步驟和手續(xù)。在我國,法律的立法程序被規(guī)定在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法律議案的提出;第二階段,法律草案的審議;第三階段,法律的表決和通過;第四階段,法律的公布。
(一)法律議案的提出
法律議案是指在國家權力機關舉行的會議上提出的將某項法律列入制定、修改或廢除的議程的提案或建議。提出法律議案是一種法定權力,與法律草案的起草不同。起草法律草案的單位或個人不一定是有提案權的單位或個人,如有些法律草案是由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的,但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時,則必須以國務院的名義。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具有向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的機關和人員有∶各級人大的代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主席團、常設機關和各種委員會;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
(二)法律草案的審議
審議法律草案是指法律制定機關對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在我國,決定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各部(委)的部務會議(委員會會議)、地方人民政府的全體會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一般在常委會審議后再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一般采取初步審議和再次審議兩個步驟,然后由常委會決定是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