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村官考試法律基礎第五章 民法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19525 次 日期:2009-05-19 1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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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親的內容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內容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我國民法的指導思想,是我國民法的社會主義本質的集中表現,也是我們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法律準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3)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5)尊重社會公德和社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民事法律關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具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它由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二、公民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

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點,即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一般來說,始于法人的成立,終于法人的撤銷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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