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納工作管理,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切實保障現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試行)》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及所屬分支機構辦理出納業(yè)務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按照國家法令、法規(guī)辦理現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現金,下同)的收付、整點以及損傷票幣、大小票幣的兌換,代理各種債券的保管、發(fā)行與兌付。
(二)根據市場貨幣流通需要,調劑、調運各種票幣,做好現金供應和回籠工作。
(三)保管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單證,做好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單證調運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四)嚴格庫房管理,確保庫款安全。
(五)宣傳愛護人民幣,做好反假幣、反破壞人民幣的工作。
(六)做好現金管理工作,加強核算,減少庫存現金占壓,提高經濟效益。
(七)加強柜面監(jiān)督,維護財經紀律,揭露貪污盜竊和各種違法活動。
第四條 信用社要配備好出納人員,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縣聯(lián)社財務會計部門要指定專人管理出納業(yè)務,各營業(yè)機構要配備與出納業(yè)務相適應的專職出納人員。已經建立現金業(yè)務庫,并承擔現金調撥工作的聯(lián)社,由財務會計部門安排專職的管庫人員和現金調繳人員,安全保衛(wèi)部門負責安排現金押運人員。
第二章 基本規(guī)定
第五條 凡經辦現金出納業(yè)務,必須堅持以下基本規(guī)定:
(一)錢賬分管;先收款后記賬,先記賬后付款。
(二)雙人臨柜、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
(三)現金收付,換人復核。
(四)凡現金、金銀、有價單證,以及庫房鑰匙、業(yè)務公章等重要物品換人經管時,必須辦理交接登記手續(xù)。
(五)及時核對庫存,做到賬款、賬實相符。
(六)未經業(yè)務技術培訓的人員,不得直接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yè)務。
實行出納柜員制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現金的收付、兌換與整點
第六條 現金收付必須依據內容正確、要素齊全的有效憑證辦理,做到手續(xù)完備、責任分明、數字準確。
第七條 業(yè)務量大的信用社應分設收款、付款專柜,并配備專職復核員。未經換人復核的票幣不得調出或對外支付。
第八條 出納員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憑證,收付現金要當面點清,一筆一清。票幣封簽對外無效。
第九條 每日營業(yè)終了,應將現金收入、付出登記簿的發(fā)生額與現金科目發(fā)生額核對一致,并登記現金庫存簿結出余額,實際庫存現金和總賬現金科目余額核對相符后,由會計在現金庫存簿上簽章,再填制現金入庫票,將現金全部入庫保管。
中午停止營業(yè)時,應對上午發(fā)生的收付現金進行核對,款項必須全部入庫保管,不得隨意放置。
第十條 開辦夜間收款或節(jié)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現金必須逐筆登記收款登記簿(用現金登記簿代替)并全部入庫,此項業(yè)務納入次日的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業(yè)務庫存限額合理保留庫存現金,超過限額要及時繳存。
第十二條 各信用社均應辦理人民幣大小票幣、殘缺票幣兌換業(yè)務。
第十三條 出納員應有計劃地做好主、輔幣的調劑工作。辦理大小票幣兌換工作時,應換人復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條 殘缺票幣的兌換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及《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辦理,兌換時應按現金收付的操作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凡發(fā)現圖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紋等印壞的票幣,應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壞票幣連同原封簽通過縣聯(lián)社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處理。
第十六條 收付、整點票幣時,應隨時挑出損傷票幣,挑剔損傷票幣按照以下標準:
(一)票面缺少一塊,損及行名、花邊、字頭、號碼、國徽之一者;
(二)紙質較舊,四周或中間有裂縫,或票面斷開又粘補者;
(三)裂口超過紙幅1/3或票面裂口、損及花邊圖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漬造成臟污的面積較大或涂寫字跡過多,妨礙票面整潔者;
(五)票面變色嚴重、影響圖案清晰者;
(六)硬幣破缺、穿孔、變形或磨損、氧化腐蝕損壞部分花紋者。
第十七條 票幣整點必須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蓋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紙幣經點鈔機初點后必須由手工進行復點。紙幣應按券別平鋪整理,100張為1把,10把為1捆,以雙十字捆扎;硬幣100枚(或50枚)為1卷,10卷為1捆。每把(卷)須蓋帶社(行)號的經手人名章,每捆應在繩頭結扣處貼封簽,注明社(行)號、券別、金額、封捆日期,加蓋封捆員和復核員名章。
損傷票幣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還應對主幣分版捆扎,并及時繳存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