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補資料《物權法》第五節(jié):用益物權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wǎng) 閱讀:8406 次 日期:2008-07-22 1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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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權概述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指直接標的物的使用價值而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為目的之他物權。

(二)用益物權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

第二,用益物權是不動產(chǎn)物權;

第三,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nèi)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第四,用益物權原則上是有期限物權

(三)用益物權的類型

1.我國現(xiàn)行法上的用益物權

(1)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

(2)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nóng)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用益物權的變動

1.用益物權取得的共同原因

第一,基于法律行為取得:①自所有人處取得;②用益物權讓予;③接受遺贈等其他法律行為。

第二,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事實取得:①通過繼承取得;②通過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等原因;③時效取得。

在承認取得時效的立法體例下可以通過時效而取得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消滅的共同原因

①期限屆滿;②權利人拋棄權利;③標的物滅失;④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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