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間與期日
刑事訴訟的期間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訴訟以及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必須遵守的時間界限。刑事訴訟期間一般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稱作法定期間;個別情況下由公安司法機關指定,稱作制定期間。
期間與期日大致有如下區(qū)別:①期間是一個時間段,期日是一個時間點;②期間是對特定訴訟主體進行訴訟的要求,期日是對多方主體共同進行訴訟的要求;③期間一般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期日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指定;④期間規(guī)定始期和終期,期日只有起點。
二、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guī)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所以,期間的計算單位有時、日、月三種。 .
期間的計算方法如下:①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下一時起計算,期間開始時不計算在期間內;②以日為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起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③以月為單位的期間,從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一個月;半月一律按1 5日計算。
特殊情況的期間計算:①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的屆滿日期。節(jié)假日包括公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元旦、春節(jié)、“五一"節(jié)、國慶節(jié))。②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間屆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③法定期間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時間。④在偵查階段,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和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⑤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⑦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⑧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⑨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人辦案期限。
此外,法律還對幾種主要的訴訟期間做了規(guī)定①。
三、期間恢復的條件
期間恢復的條件是:①只有當事人才有權申請恢復期間;②期間耽誤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③應當在妨礙事由消除后5日內提出申請;④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