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臨床預防或治療合并癥(兼病或兼證)需要。
(2)發(fā)揮協(xié)同作用,增強療效。如相須、相使配伍。
(3)減少藥物不良反應。如用嗎啡鎮(zhèn)痛時配伍阿托品,可消除嗎啡對呼吸中樞的抑制作用及對膽道、輸尿管及支氣管平滑肌的興奮作用。中藥相畏、相殺配伍可抑制毒副作用或克服藥物的偏性。
(4)減少或延緩耐藥性的發(fā)生。如磺胺藥與甲氧芐氨嘧啶(TMP)、阿莫西林與克拉維酸配伍聯(lián)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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