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考試讀本第四部分第十七章
來源:易賢網 閱讀:11524 次 日期:2010-09-26 1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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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理論法學

【學習要求】通過學習,掌握法律、法律功能、法律原則、法律效力、法律關系、權利和義務、法律體系、法律責任等法學基礎理論的基本范疇;熟悉法律的運行過程,掌握法律制定、法律實施、法律解釋、法律監(jiān)督、法律服務等方面的基本原理;了解依法治國的基本含義、必要性和實施這一治國方略的重點內容;把握依法執(zhí)政、保障人權以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相統(tǒng)一的重要意義。

第一節(jié)     基本概念

一、法律及其特征

從不同的角度,對法律現象的本質屬性有不同的認識,從而形成了不同的關于法律的定義。有的認為法律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有的認為只有在法院判決中所確定的原則和規(guī)則才是法律,有的認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體現或者是公眾意志的體現,還有的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工具,等等。只有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給予法律以科學的定義。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論述,我國法學界關于法律的定義是:法律是體現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與道德、政策、習俗等規(guī)范相比,法律的顯著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普遍性、確定性和形式合理性。普遍性是指法律規(guī)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確定性是指法律規(guī)范的表述是明確的,不模棱兩可。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規(guī)范的設定、表述和適用,符合社會成員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為能力,可以為社會成員所理解和實踐。

第二,國家性。法律規(guī)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并由國家負責制定、頒布和實施。

第三,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強制性的外在表現。如果行為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即可能招致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國家的權威是法律強制力的主要來源。

第四,正當性。無論法律的具體形式如何,它總是追求在其創(chuàng)制者看來屬于正當、符合正義的目標,并在形式上要求公正。

第五,以權利義務的設定為核心內容,通過權利義務關系來規(guī)范和調整社會關系。

第六,階級傾向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傾向于確認、維護、發(fā)展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目標和價值。

二、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又稱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法律功能與法律特征和本質密切聯系,是法律特征和本質的體現。

法律功能可以分為法律的規(guī)范功能和法律的社會功能兩類。一方面,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種規(guī)范功能;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們的意志的體現,反映了他們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還具有各種社會功能。

根據行為主體的不同,法律的規(guī)范功能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功能。第一,法律的指引功能表現為: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guī)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產生影響,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第二,法律的評價功能表現為: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功能,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第三,法律的教育功能表現為:通過法律的實施而對一般人今后的行為所發(fā)生的積極影響,這種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第四,法律的預測功能表現為:依靠作為社會規(guī)范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第五,法律的強制功能表現為:法律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

法律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階級統(tǒng)治和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

對于法律功能要有正確認識,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也要反對“法律萬能論”。在現代社會中,法律已成為最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它憑借其理性、穩(wěn)定性、可預測性、權威性、程序性等特點為激變的社會生活確立了相對穩(wěn)固的規(guī)范基礎。特別在我國這樣一個歷史傳統(tǒng)和現實狀況的社會里,更應該強調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重視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法律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只是眾多社會規(guī)范(宗教、道德、政策、紀律等)的一種,其功能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調整范圍內;法律并不能有效干預或解決所有社會問題;法律的運作成本巨大;法律具有保守性;法律功能的發(fā)揮依賴一系列社會條件,等等。

3.穩(wěn)定性。社會生活總是千變萬化,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當然也處于不斷的變遷之中。但是,與法律規(guī)則的易變相比,法律原則卻往往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例如,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的轉變,經歷了漫長的過程,而無論是反映“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的那些具體法律規(guī)則,在每個時代都有很多變化。如果相對于某個領域的法律的變遷而言,法律規(guī)則的變化可以稱為“量變”,那么,法律原則的變化則相當于法律的“質變”。

4.靈活性。法律規(guī)則在適用時,要么有效要么無效,要么被遵守要么被違反;相互沖突的兩個法律規(guī)則,必然有一個無效。而法律原則卻不同。由于法律原則不設定具體的行為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不存在要么有效要么無效的問題。例如,“男女平等”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并不排斥女性基于生理上的特點在勞動中應該受到特別保護;“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并不排斥在法定時效內未被起訴而使違法所得合法化的現象。兩個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也不必然導致其中一個無效,只是在適用時加以權衡選擇而已。例如,“遺囑優(yōu)先”原則與“遺產分割適當保護未成年子女”原則可能發(fā)生沖突,但這種沖突并不導致“遺囑優(yōu)先”原則的無效。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原則可以被劃分為不同類型。如:根據層次的高低,可以分為憲法原則和部門法原則;根據所調整社會關系范圍的廣狹,可以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根據其產生的基礎,可以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根據內容,可以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等等。

四、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體現法律的強制性,指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對人們行為的約束和強制作用。法律生活實踐中,人們通常在兩種情況下使用“法律效力”概念,一是某一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的效力,二是一些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如判決書、調解書、逮捕證、合同文本等)的效力。二者的關系首先在于,前者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后者僅僅對特定的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后者的效力是由前者派生而來的,是前種效力的體現和實現方式,沒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約束力,就不可能有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約束力。因此,無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是法律的強制性的反映,所表達的都是“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意思。

法律效力的范圍分為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后兩者又可以被概括為“對象效力”。時間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時間范圍,即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一般來說,法律生效的時間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自身明文規(guī)定生效的具體時間;法律公布后經過一定期限或具備一定條件后生效。法律終止效力的時間主要有:新法律公布施行后,原有法律自動失效;新法律明文規(guī)定原有法律的廢止時間;有關國家機關頒布專項決議、決定宣布某些法律終止效力的時間;法律本身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法律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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