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16〕17號)和《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教學〔2014〕4號)文件要求,本著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精神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復試與錄取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復試與錄取工作方案。
一、組織工作
1、復試和錄取的規(guī)則及復試基本要求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2、各學院成立復試與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復試與錄取工作。
3、各學院按招生學科(專業(yè))成立復試專家組,由不少于5人的本學科副教授及以上職稱專家組成。
4、學校成立紀檢督查組,負責監(jiān)督檢查復試和錄取工作。
二、復試要求
1、考生初試成績必須達到學校規(guī)定的分數(shù)線,具體要求如下:總分不低于180分,外國語成績不低于38分,各業(yè)務課成績不低于55分。
2、復試采取差額復試,單科成績及總分均過線的考生才有資格參加復試。不按時參加復試的考生按自動放棄處理,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3、各學院應選派經(jīng)驗豐富、業(yè)務水平高、責任心強、作風過硬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并對參加復試錄取工作的人員進行政策、紀律、業(yè)務等方面的培訓。凡屬考生直系親屬者,不得參與復試工作。自主設置目錄外二級學科的博士點組織復試時,所在一級學科博士點必須至少有一名學位委員會成員參加。
4、各學院須制定本單位《2016年博士研究生復試工作實施細則》,主要包括:復試安排、內(nèi)容、組織形式及復試、錄取成績核算辦法等。各學院制定的《2016年博士研究生復試工作實施細則》須經(jīng)研究生院審核后在復試前上網(wǎng)公告。
5、各學院對復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監(jiān)控。
6、復試結束后,由學院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結合考生各項考核情況,根據(jù)考生綜合成績排名及錄取名額確定擬錄取名單。
三、復試的內(nèi)容及形式
1、綜合素質考核
綜合素質考核采取綜合面試形式,主要包括:
(1)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xiàn)、學習(工作)態(tài)度、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2)學術水平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對本學科前沿領域及最新研究動態(tài)的掌握情況以及是否具備博士生培養(yǎng)的潛能和素質等。加強對考生創(chuàng)新精神、創(chuàng)新能力的考查,著重選拔在學術科研方面才能突出者。每位考生需準備一份匯報材料(包括個人學習與工作經(jīng)歷介紹、公開發(fā)表的文章與取得的科研成果、對所報考學科專業(yè)的認識以及今后的研究設想等),學術水平考核時進行匯報。
綜合素質考核成績滿分100分,占復試成績的70%。
2、外國語考核
考察考生是否達到本專業(yè)的外語要求,包括專業(yè)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外國語考核成績滿分為100分,占復試成績的30%。
四、錄取總成績的計算及錄取原則
1、初試折合成績=外國語成績*50%+業(yè)務課1成績*25%+業(yè)務課2成績*25%。
2、復試成績=綜合素質考核成績*70%+外國語考核成績*30%。
3、錄取總成績=初試折合成績*60%+復試成績*40%。
4、學院根據(jù)學校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5、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錄?。?/P>
(1)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不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者;
(3)復試成績低于60分者。
五、復試時間與地點
復試時間:2016年5月7日。
5月7日上午8:00~9:30,考生本人到武漢科技大學青山校區(qū)校醫(yī)院進行體檢,并繳納體檢費35元,體檢結束后將體檢報告上交青山校區(qū)校醫(yī)院。
5月7日上午9:50前到學院報到參加復試(具體安排詳見各招生學院復試細則),報到時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原件,并繳納復試費100元。
六、公示與錄取
1、復試結束后,各學院在本單位網(wǎng)站公示參加復試考生的初試、復試、錄取總成績和是否擬錄取情況,公示時間為3天。所有擬錄取名單由研究生院公示10個工作日。
2、擬錄取名單經(jīng)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省教育廳,經(jīng)省教育廳錄取檢查通過的考生上報教育部審核批準。
七、其他
1、各招生專業(yè)具體復試實施細則由所在學院制定,各學院在4月28日之前將具體復試實施細則(電子版和簽字蓋章紙質版)、復試與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復試工作安排(簽字蓋章紙質版)報研究生院。
2、5月9日前,各學院將參加復試考生的復試成績匯總表(含電子版)、博士研究生登記表交研究生院。
武漢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