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廣東省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如何理解“考錄后即構成回避關系”職位?
答:根據(jù)《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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