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第三編第二章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11168 次 日期:2008-04-08 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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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憲  法

學習目的和要求:過對憲法的學習,了解憲法的性質和作用,了解憲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掌握有關國家機構、國家性質、國家象征的知識,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掌握我國民主政治的法律內容,從而培養(yǎng)和樹立法律意識,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第一節(jié)  憲法的調整對象和分類

一、憲法的調整對象

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也有自己的調整對象。憲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國家政權組織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受到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為憲法關系,憲法關系屬于法律關系。

二、憲法的分類

憲法的分類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一個國家中以法律文件或者法典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憲法。不成文憲法則是不以法典的形式表現的憲法。

2.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憲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必須由專門機關經過嚴格程序,且效力高于一般法律的憲法。剛性憲法具有權威性高、穩(wěn)定性強的特點。柔性憲法是指憲法的創(chuàng)制和憲法的效力都和普通法律一樣的憲法。柔性憲法具有適應性強的特點,但是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較差。

3.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和民定憲法。欽定憲法是指根據君主的意志制定并由君主頒布的憲法。協定憲法是指憲法是由君主和人民通過協商的方式制定的,是由君主和人民一起分享主權的體現。民定憲法是指由人民制定的憲法,它是人民主權原則在憲法制定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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