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民法學》—人身權概述
來源:易賢網 閱讀:7111 次 日期:2010-06-09 16: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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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征

人身權又稱人身非財產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是民事權利,具有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權與財產權相比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權與人身緊密聯(lián)系,具有不可分離性

人身權依民事主體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即不能出售、贈與或繼承;同時,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責任,而不能任意剝奪其人身權或者限制其人身權的行使。這就決定了民事主體不能仿照財產權、知識產權的行使方式實現(xiàn)其權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處分”或者“獨占實施”等方式來行使人身權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是一種非財產權

人身權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等人身利益為客體的,而這類客體都不是財產,都不能用金錢來估算與衡量其價值。

(三)人身權雖無直接的財產內容,但它與財產權又有著密切聯(lián)系

首先,人身權的確認或享有,是某種財產權發(fā)生的前提或條件。如養(yǎng)父母對養(yǎng)子女享有親權,養(yǎng)子女憑借其身份權,取得對養(yǎng)父母財產的繼承權。其次,企業(yè)法人等的名稱權本身又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再次,人身權受到侵犯時,往往也會產生相應的財產損害。最后,對人身權的侵犯,即使僅造成非財產損害,依法也可能產生財產賠償問題。

(四)人身權為絕對權

人身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

第二節(jié)    人身權的分類

自然人的人身權與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按照人身權的主體不同,可將人身權分為自然人的人身權與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

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雖然都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法人、其他組織畢竟是社會組織而不同于自然人,這就決定了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與自然人的人身權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組織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不享有與生命密切相關的人身權,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等。

2.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一般來說與物質利益有較為密切的聯(lián)系,尤其是企業(yè)法人,其人身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就是一筆難以計量的財富。企業(yè)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權如名稱權,既是人身權又是財產權。

3.由于法人、其他組織的某些人身權又是財產權,因而法人、其他組織的某些人身權可以依法轉讓。如《民法通則》第9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個人合伙的名稱權可以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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