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夏商、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
一、夏商法律制度
(一)“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
大量文獻記載與考古發(fā)掘證實,夏代已經產生奴隸制國家和體現著奴隸主階級意志的習慣法。夏代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恭行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夏代的統(tǒng)治者利用宗教鬼神進行統(tǒng)治,將其掌握的國家政權以及權力說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而法律的實施是“恭行天罰”。
(二)《禹刑》
《禹刑》僅見于《左傳》昭公六年。晉國的叔向在抨擊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一般認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后人為紀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是后人追述的?!队硇獭返男再|相當于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
夏代刑法主要罪名包括:昏、墨、賊等。“昏”罪,即自己做了壞事而竊取他人的美名;“墨’,罪,即貪得無厭,敗壞官紀;“賊”罪,即肆無忌憚地殺人。這三種罪都要處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罰。
(三)《尚書·甘誓》
這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今陜西省戶縣西南)發(fā)布的戰(zhàn)爭動員令。甘誓是迄今發(fā)現的最早的帶有軍法性質的規(guī)范。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內容?!巴晡逍小本褪遣痪瓷咸欤暗壢本褪遣恢赜么蟪??!坝妹?,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是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前頒行賞賜;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灶神的面前給予懲罰。
(四)夏代司法制度
夏代中央最高司法機關稱“大理”。夏代稱監(jiān)獄為“圜土”。圜土是監(jiān)牢的形象名稱,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圍起圓形土墻,以監(jiān)禁罪犯,防止其逃跑。《竹書紀年》記載:“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芬是少康的孫子,是啟以后的第七位夏王,這時,階級矛盾和統(tǒng)治階級內部矛盾都非常尖銳,芬作圜土,就是以此囚禁反抗者。
(五)商代的《湯刑》
“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在商代發(fā)展到了高峰。《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边@是晉國叔向在反對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的?!稖獭泛芸赡芫褪巧檀跗谒贫ǖ男淌路?。從文獻記載來看,《湯刑》是商代的一個基本法律,整個商代一直適用。由于《湯刑》已經失傳,其內容無法考訂。《呂氏春秋·孝行》引《商書》日:“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睎|漢高誘注:“商湯所制法也”,即傳說商湯制定的《湯刑》有三百條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王命和單行法規(guī)。王命是商王所發(fā)布的命令,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單行法規(guī)是針對某一具體事物或人所發(fā)布的命令。
二、西周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思想
1.以德配天
在商代達到頂峰的神權法思想,被西周統(tǒng)治者繼承發(fā)展,并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西周統(tǒng)治者通過總結商紂王暴政亡國的教訓,認識到“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傳統(tǒng)的“君權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導思想。
“以德配天”中的天,指天命、天道,引申為自然規(guī)律。在西周統(tǒng)治者看來,上天選擇人間君主的標準,是“為政以德”。人間君主要想獲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條件是修養(yǎng)道德,以道德約束統(tǒng)治者的私欲。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與天道的要求,才能獲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統(tǒng)治的長久。其認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獨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屬于誰,就看誰有能使人民歸順的“德”。“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統(tǒng)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從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轉折,是西周統(tǒng)治者逐漸擺脫神權思想控制,實施“以德治國”統(tǒng)治模式的重大轉折,是中國政治理念與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進步,并對后世產生了重大影響。
2.明德慎罰
西周初期統(tǒng)治者以殷紂濫施酷刑為鑒,確立了德治理念,并作為治國基本方針。進而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要求首先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辦法使人民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法來迫使臣民服從?!懊鞯律髁P”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其中“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懊鞯律髁P”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一種和諧安定的境界,從而保持長治久安。
西周“明德慎罰”,是統(tǒng)治者的治國理念與法律指導思想。明德,指倡導本階級倫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觀念教化灌輸百姓,使社會成員的頭腦中形成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遏制犯罪。慎罰指在適用法律與實施刑罰時,保持克制與審慎。除不得不殺的重大罪犯外,一般都可以寬緩處理。西周“明德慎罰”思想,奠定了中華法系治國的基本理念。
(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法律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源于《禮記·曲禮》,始于西周,作為一項法律原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強調的是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
所謂“禮不下庶人”,說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備物”,即忙于生產勞動,又不具備貴族的身份和禮所要求的物質條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級貴族的各種禮儀行事。這些禮也不是為他們設立的,但這決不意味著庶人可以不受禮的約束。
所謂“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但這些禮遇決不等于大夫以上貴族可以不受刑罰制裁。在實際生活中,官僚貴族犯重罪同樣要加以懲罰,特別是對那些“犯上作亂”的貴族,更是嚴加懲處。
西周時期,“禮”與“刑”的關系密切,二者互為表里,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西周時期,“刑”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多指刑法和刑罰?!岸Y”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guī)范,即正面地、積極地規(guī)范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而“刑”則處于消極被動狀態(tài),對于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缺”。
(三)五刑
五刑有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奴隸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宮、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刻辭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斷足;宮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閉的刑罰;大辟即死刑。商朝時的奴隸制五刑為墨、劓、臏、宮、大辟,其中臏刑為剔去膝蓋骨。至西周時期,奴隸制五刑變更為黥(墨)、劓、刖、宮、大辟,主要是將原有的臏刑更改為刖(剮)刑。奴隸制五刑中前四種為肉刑,大辟為死刑。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較多,有斬(腰斬)、殺(殺頭)、焚(焚燒致死)、膊(將人肢解后暴曬棄尸)、辜(先殺后肢解)、踣(在公眾場合殺死后陳尸三日)。
進入封建社會后,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開皇律》中作為刑罰體系得以體現,隨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議》)進一步完善,標志著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