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省公安機關定向招錄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工作人員招生簡章
來源:云南省招生考試院 閱讀:2368 次 日期:2010-05-07 14: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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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委組織部等六部委廳聯(lián)發(fā)的《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政法機關2009-2010年少數(shù)民族政法干部培養(yǎng)培訓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南省委政法委分配我省公安機關少數(shù)民族本科定向招生計劃380人,2009和2010年兩年分別完成190人招生錄取任務,為做好相關工作,制定本簡章。

一、招生計劃、招生對象及培養(yǎng)專業(yè)

云南警官學院少數(shù)民族本科招生計劃192人(其中預科升學2人,實際面向社會招生190人),定向67個縣(市、區(qū))執(zhí)行。具體的定向縣市和民族分配按本簡章附表分配的名額執(zhí)行。

招生對象重點是我省8個民族自治州所轄縣、非民族自治州的20個民族自治縣和除此之外的貧困縣人口較少民族、特有民族的高中畢業(yè)生。考生經民族語言測試合格,面試、體能測試和政審合格,達到最低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的,云南警官學院根據(jù)生源計劃,男女生比例要求,從高分到低分擇優(yōu)錄取。

在有生源的條件下,同一縣同種民族原則上不超過2人,突出照顧7個人口較少民族(布朗、阿昌、德昂、獨龍、基諾、普米、怒)和四個特困民族(景頗、佤、拉祜、傈僳),有合格生源時,優(yōu)先錄取。

在定向范圍內無達到錄取控制線的合格生源時(含面試、體能測試、軍檢、政審、少數(shù)民族語言),由省公安廳招考委研究報省招生考試院批準,調整到有生源的地區(qū)錄取。對調整計劃錄取的考生,各地均以認可。

公安機關少數(shù)民族工作人員由云南警官學院招生培養(yǎng)。招生專業(yè)為偵查學,治安學。提錄取批次為提前批次錄取,學制4年,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guī)定學分及考核合格,準予畢業(yè),頒發(fā)云南警官學院本科畢業(yè)證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學院法學學士學位證書。

二、招生條件

1、年齡條件:取得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年齡限制在22周歲以內(1988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

2、本人戶口所在州(市)有本人所屬民族招錄計劃(限制本縣民族者除外),通曉本民族母語的少數(shù)民族;

3、政治條件、身體條件、體能測試,人事部、公安部下發(fā)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和云南省人事公安廳、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錄用國家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公政〔2010〕78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政治條件

考生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勇敢機智,自愿從事人民公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P>

1、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2、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3、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4、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5、有過吸毒史的;

6、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干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xù)堅持錯誤立場的;

8、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二)身體條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5米,體重不低于48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體重不低于43公斤;

2、左右單眼裸視力應在4.6以上(含);無色盲、色弱;

3、雙耳無重聽;

4、無口吃;

5、五官、體型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嗅覺不遲鈍、無雞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重度平趾足(平腳板),無紋身、少白頭、駝背,無各種殘疾,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

6、無傳染病。肝功化驗指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不錄用。

(三)體能條件

凡報考我學院公安類專業(yè)的考生,必須參加體能測試,成績合格。具體測試項目及標準如下:

三、男女比例

錄取女生不超過少數(shù)民族定向招生計劃15%。

四、資格審查和民族語言測試名

1、報名時間:2010年5月17日至5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

2、報名地點:考生在高考報名所在縣(區(qū)、市)招辦指定地點進行報名,報名時由考生高考報名所在地的縣(區(qū)、市)公安機關和招辦共同進行資格審查。

3、報名程序

能熟練使用母語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持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書原件;應屆畢業(yè)生持所在學校介紹信,其他考生持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介紹信。經審查合格后,填寫報名表。報名表由考生核對并簽字確認后,一聯(lián)交縣(市、區(qū))招考辦存檔,另一聯(lián)由考生本人保存。不能熟練使用母語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不得報考。

五、相關考試

云南省公安機關定向招錄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考試分為口語測試,面試、體能測試和文化考試三個階段。

1、口語測試

口語測試由省招生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分民族集中一次進行??忌徽摵卧蛭磪⒓訉I(yè)考試,均不再進行任何形式的補考。

測試地點:云南民族大學蓮華校區(qū)(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

測試日程:

①報到時間:考生憑《學生證》(身份證)于報到日8:30-17:30到云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領取準考證、查看測試分組名單及時間安排表,根據(jù)口語分組時間按時參加測試。

2010年6月12日:拉祜族、景頗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納西族(含摩梭人)、普米族、獨龍族、怒族、藏族、克木人考生報到。

2010年6月13日:傣族、哈尼族、瑤族、布朗族、基諾族、彝族、苗族、布依族、水族、壯族考生報到。

②測試時間

2010年6月13日-15日:拉祜族、景頗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納西族(含摩梭人)、普米族、獨龍族、怒族、藏族、克木人、傣族、哈尼族、瑤族、布朗族、基諾族、彝族、苗族、布依族、水族、壯族考生測試。

口語測試項目:

口語測試項目為詞匯、句子、表達。由省招生考試院統(tǒng)一命題。

口語測試總分為100分,其中詞匯30分,句子30分,表達40分。測試分組進行,每組由三名教師評分,其中主考教師一人??忌煽儼慈u分教師平均分計算。

2、面試、體能測試由省公安廳統(tǒng)一組織。時間為6月12日-13日,地點在云南民族大學蓮華校區(qū)。

3、文化考試

報考云南省公安機關定向招錄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考試的考生須參加2010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文史類或理工類的文化考試。

六、填報志愿

參加少數(shù)民族口語測試合格的考生方可填報云南省公安機關定向招錄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考試的相關志愿。

考生在網上填報志愿,必須按2010年《云南招生》公布的錄取代碼填報。

七、錄取原則

云南省公安機關定向招錄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工作人員為提前批錄取??荚囋喊凑照猩媱潝?shù)120%的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通過計算機遠程網絡向招生院校投放民族語言考試成績、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合格考生的電子檔案,云南警官學院將通過對考生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取。

八、關于學生管理與畢業(yè)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云南警官學院報到時,與云南警官學院、省公安廳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yǎng)協(xié)議書,接受培養(yǎng)。在校期間按學生身份管理,應遵守云南警官學院各項規(guī)定。

定向班學生在校期間減收學費,并發(fā)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獲得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的人員,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按《公務員法》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公務員錄用單列考試并實行淘汰制??荚嚭细裾?,云南警官學院應將其檔案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xù)。

獲得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且公務員考試合格人員,因自身原因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視為違約,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由送培單位向違約人員收回其享受的相關費用(包括學生生均經費、學費和生活補助經費,但不含個人承擔的部分),并同時收取以上費用總和的50%作為違約金。違約人員視為不誠信人員,5年內不得參加各級公務員招考。

畢業(yè)時不能獲得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或公務員考試不合格的人員,自行擇業(yè),并且由送培單位收回其享受的相關費用(包括學生生均經費、學費和生活補助經費,不含個人承擔的部分)。

九、經費

1、口語測試經費

參加少數(shù)民族語言口語測試考生的口語測試費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按有關規(guī)定,口語考試費納入承辦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管理,并??顚S?。考試結束后,由承辦單位向省招考委上報費用報告。

2、面試、體能測試經費按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繳納。

3、學生學費

按照省發(fā)改委核定的法學專業(yè)學生收費標準,由省級財政負擔70%、生源送培地同級財政負擔20%、學生個人負擔10%。

4、學生生活補助經費

參照《財政部關于政法院校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班學生生活費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08]459號)規(guī)定,本科生按每生每月600元(假期減半)的標準發(fā)放。


附件:云南警官學院2010年少數(shù)民族本科定向招生來源計劃

云南警官學院2010年少數(shù)民族本科定向招生來源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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