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怒江州司法局領取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通知
來源:怒江州人民政府網 閱讀:20217 次 日期:2022-04-26 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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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司法局關于領取2021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通知

根據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廳工作時間安排,結合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勢和要求,怒江州將于2021年4月27日起組織《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發(fā)放,參加2021年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在怒江州提交法律職業(yè)資格申請并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怒江州司法局領取,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發(fā)放日期、地點和方式

(一)日期:2022年4月27日—5月7日(節(jié)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地點:怒江州瀘水市同心南路11號怒江州司法局(副樓法律援助中心)。

(三)方式:本人現場領取。

二、《證書》領取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

(二)法律職業(yè)資格申請受理單。

三、工作要求

(一)疫情防控要求

1.證書申領人實行掃碼入出制度,所有證書申領人均須配合掃碼,為減少人員聚集僅限本人到現場辦理。

2.申領人應當遵守瀘水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規(guī)定(詳見附件1),領證當日云南健康碼掃碼顯示“綠碼”,“國家政務服務平臺”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為“綠碼”且不帶“*”,經體溫測量正常后,方可進入領取地點辦理相關業(yè)務。申領人按怒江州新冠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相關通告要求,積極配合工作人員做好現場全程佩戴口罩、體溫測量、消毒防范、間隔1米以上排隊等候等防疫檢測工作措施。

3.證書發(fā)放期間,申領人有發(fā)熱、咳嗽、乏力等異常癥狀者,申領人證書延期發(fā)放。

4.證書申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次集中證書發(fā)放范圍,待確保身體健康后,再自行聯系領取證書:

(1)最近14天以來有過發(fā)熱、咳嗽、乏力胸悶癥狀;

(2)曾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

(3)最近14天以來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有密切接觸;

(4)最近14天以來被新冠肺炎防控留驗站集中隔離觀察;

(5)最近14天所在小區(qū)有疑似、確診病例報告,小區(qū)尚未解除隔離封閉的;

(6)最近14天以來去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

(7)最近14天以來與來自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人員有密切接觸;

(8)最近14天以來有港澳臺地區(qū)和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qū)旅居史。

(二)責任追究

申領人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拒不配合防疫防控措施的,不予發(fā)放證書。申領人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居住地,強行入出,擾亂辦公場所秩序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其他要求

1.《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應當由本人領取,不得他人代為領取。

2.申領人員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無法在上述時間領取證書的,可以自5月9日起,通過電話預約,由本人到怒江州司法局領取,不受理他人代領。

3.因就業(yè)、招考急需使用證書但無法在上述時間領取的人員,可以電話聯系申領地司法局查詢。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趙健,0886—3622674,18708866207。

附:1.瀘水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

2.疫情防控法律責任告知書

怒江州司法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瀘水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外防輸入工作通告

第3號

當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處于高位流行階段,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總體呈現流行范圍廣、聚集性疫情與散發(fā)性疫情交織多發(fā)等特點,部分地區(qū)疫情仍處于發(fā)展態(tài)勢,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持續(xù)增加,疫情輸入風險不斷疊加,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為有效降低新冠疫情傳播風險,切實做好全市“外防輸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從境外陸路來(返)瀘入境人員,一律實施“14+7”天隔離觀察,即入境后在第一入境地集中隔離“14+7”天,進行6次以上核酸檢測(隔離期間食宿費用自理)。

二、凡30天內有國內其他地區(qū)“14+7”集中隔離經歷的境外返瀘人員,在返回前,提前3天向目的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提出返回申請,待批準同意后方可返瀘。進入瀘水后繼續(xù)集中隔離觀察7天,并開展2次核酸檢測,核酸檢測陰性后解除隔離,返回途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個人防護,不參加聚集性活動(留觀期間食宿費用自理)。

三、凡14天內有重點涉疫地區(qū)旅居史來(返)瀘人員,一律實施7天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開展3次核酸檢測),7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開展2次核酸檢測(第1、7天),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采取14天集中隔離措施(留觀期間食宿費用自理)。

四、凡14天內有省外、省內邊境縣(市)旅居史和有病例報告區(qū)域來(返)瀘人員,須持24小時內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瀘疫情防控執(zhí)勤(卡)點需進行一次核酸采樣后放行。由目的地所在村(社區(qū))、單位負責管控和健康監(jiān)測工作。

五、凡14天內來自高風險地區(qū)“紅碼”來(返)瀘人員一律進行14天集中留觀,進行5次核酸檢測;凡14天內來自中風險地區(qū)“黃碼”來(返)瀘人員一律實施7天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開展3次核酸檢測),7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開展2次核酸檢測(第1、7天),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采取14天集中隔離措施(留觀期間食宿費用自理)。

六、凡帶*號來(返)瀘人員須持有24小時內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瀘水后需進行7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開展2次核酸檢測(第1、7天),由所在村(社區(qū))、單位負責管控和健康監(jiān)測。無固定居所的進行7天集中留觀,開展2次核酸檢測(留觀期間食宿費用自理)。

七、凡目的地不是瀘水的途經人員,有重點涉疫地區(qū)旅居史和帶*號的州內其他縣人員,由疫情防控執(zhí)勤(卡)點推送至市疫情指揮部,再由市疫情指揮部推送至目的地縣級疫情指揮部(石頭寨卡點直接推送至州疫情指揮部),由目的地進行管控和健康監(jiān)測。

八、凡收到疫情風險告知短信和電話的來(返)瀘人員,要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村(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單位報告,由村(社區(qū))納入7天健康監(jiān)測,查驗48小時核酸檢測證明,并及時就近再做1次核酸檢測。

九、凡離開(含途經離開)瀘水的,需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離開。

十、全市各客運站(點)、賓館酒店、農貿市場、餐館、商場超市、影院、網吧、KTV等人員聚集場所,要嚴格落實查驗健康碼和行程卡,測量體溫、佩戴口罩、1米線以上社交距離等防控要求。對健康碼紅碼、黃碼、有重點涉疫地區(qū)旅居史來(返)瀘人員要立即就地管控,并立即向所在村(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疫情指揮部報告,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十一、請廣大市民、冷鏈食品和物流快遞經營戶,在疫情特殊時期,不代購、銷售、經營郵件快遞和進口冷鏈食品。

十二、請廣大市民積極主動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種及加強針接種,勸導未接種或未完成加強針接種的家人、親友及時就近接種,合力構筑免疫屏障。

十三、請廣大市民密切關注疫情形勢,非必要不外出,不前往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有病例報告區(qū)域和邊境縣(市),特殊情況確需前往的,向所在村(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單位報備,經同意后方可前往,并做好個人防護。

十四、倡導“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不聚會、不扎堆,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流動聚集,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風等良好習慣,自覺做好健康監(jiān)測,如有發(fā)熱、干咳、乏力、嗅(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異常狀況,及時到就近醫(yī)療機構就診。

十五、對拒不配合執(zhí)行疫情防控相關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guī)予以嚴肅追究。

此通告從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根據疫情發(fā)展形勢進行動態(tài)調整。

瀘水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2年4月9日

附件2

疫情防控法律責任告知書

尊敬的申領人:

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向《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領人告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yī)療保健機構、衛(wèi)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二、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領人應當知曉防疫防控相應法律責任,并對符合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真實性條件負責。如因個人原因造成疫情擴散、傳播,本人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

文章來源:https://www.nujiang.gov.cn/xxgk/015279083/info/2022-193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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