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教育體育局關于取消教師資格認定相關證明材料的公告
根據《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要求,我州2019年春季教師資格認定取消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取消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取消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取消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取消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州教育體育局核查。
五、取消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時提交的工作單位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改為居住證。
楚雄州教育體育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