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我國民事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部與大家生活最貼近、“最接地氣”的法律,婚姻法的相關知識也是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行測》常識判斷模塊的高頻考點,給為考生在復習備考過程中應該加以重視。
婚姻法的內容(考點)比較集中,可以大致分為兩個方面——結婚和離婚。結婚部分的考點主要是我國關于婚姻效力的相關規(guī)定,考生需要弄清楚婚姻有效、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也即法律要件)分別是什么;離婚部分的考點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也即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今天我們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帶大家感受一下婚姻法關于夫妻之間財產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在生活中的應用。
一、案情簡介
市民王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雙色球中獎后,便要求與妻子張女士離婚。同年 2 月 20 日, 王先生與張女士辦理離婚登記。張女士對王先生彩票中獎之事不知情。同年 2 月 22 日,王先生獨自前往彩票中心兌獎,之后將該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中。事后,張女士從朋友處得知前夫王先生中獎,認為彩票獎金是自己與王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遂將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這筆獎金。隨后,該市中院給出了終審判決:彩票獎金屬于王先生與張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由王先生支付張女士一半的彩票獎金。
二、法律依據
1.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所屬種類
我國《婚姻法》第 19 條第 1 款: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 17 條、第說明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我國夫妻財產的確定標準。
(1)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 17 條第 1 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橐龇ń忉?二)第 11 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 17 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個人財產
第 1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只需記住什么是“夫妻一方財產”,即可推斷出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體傷”(因身體傷害所獲賠償)、“確定”(別人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專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本案解讀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
(1)由于熊先生與袁女士并無關于夫妻財產的約定,所以參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確定夫妻財產歸屬。
(2)彩票獎金屬于熊先生與袁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投資獲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判決彩票為夫妻共同財產,熊先生應當支付前妻袁女士一半的彩票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