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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東莞多名家長爆料稱,其就讀于黃江鎮(zhèn)寶山社區(qū)雞啼崗村紅日幼兒園中二班的小孩出現藥物中毒癥狀。22日黃江警方通報,經過警方偵破初步查明,幼兒園保育員楊某有在食物中投放有毒藥物的重大嫌疑。目前,10名兒童均無大礙,符合出院條件。(3月22日《中國日報》)
申論熱點獨家模擬題及詳細解析
模擬題
對于保育員投藥的問題,你認為應該如何應對?
【事件詳情】
今年3月15日,廣東省東莞市黃江鎮(zhèn)一幼兒園10名兒童因身體不適相繼送院治療?,F已查明,幼兒園兒童出現身體不適是因有人在幼兒園兒童的食物中投放抗精神病類藥物,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抓獲。楊某某于2016年9月份入職該幼兒園做保育員,曾要求增加工資遭拒。經審訊,楊某某稱自己有病,該瓶藥物是自己治病所用,于2015年在異地所購買。也就是說,這名涉事的保育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這屬于能推斷出來的事實。
【參考分析】
這件事情最終的問題其實只有兩個:
1、一個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是如何順利進入幼兒園當保育員的?
2、精神病人如何就業(yè)?
但在本事件之中,首先就是要考慮第一個問題——一個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是如何順利進入幼兒園當保育員的?按照我們常理來想,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是不適合幼兒園保育工作的,因為其精神疾病可能給幼兒的身心健康、行為習慣以及個性、情感等各方面帶來一定的傷害,甚至影響到幼兒們未來的身心健康。
兒童教育無小事!一個正規(guī)的幼兒園應該考慮到這一點,比如通過入職前的體檢和相關的摸底情況,從而避免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入職。而相關保育員的培訓機構和頒證機構也應該及時篩選,盡早規(guī)避,把這樣的人拒絕在保育員工作的門外。
我們不知道嫌疑人在向幼兒園小朋友投放藥物時是不是處于發(fā)病狀態(tài),但我們想知道的是,這家幼兒園作為用人單位,知曉這位嫌疑人精神分裂癥的治療效果嗎?甚至,在錄用嫌疑人時知道她曾經患過精神分裂癥嗎?
所以說,這一次事件不只是簡單的投毒事件,在我們看到的這么一個“惡貫滿盈”的壞人的同時,還能看到更多的問題。每一個社會事件都能反應當下社會出現的一種問題。這一次發(fā)生的“保育員投毒案”反應的就是精神病人就業(yè)的問題。對于這一個領域一直都是社會忽視的方面,如何給康復的精神病人一個就業(yè)的機會,如何限定康復病人就業(yè)行業(yè)等等都是需要國家以及相關部門重視的內容!
【提出對策】
無論是這家幼兒園是否知道該保育員在就任的時候患有精神疾病,它本身都是失職的,在對待工作和幼兒上的態(tài)度不夠端正,也不夠認真,更不夠細心。
其實,關于精神病人的就業(yè),社會上也有很多的看法。業(yè)內通常認為,康復后的精神病人,只要社會功能恢復64%以上,就基本與正常人一樣,具備面對各種工作的基本能力。但醫(yī)師們同時也表示,出于病人不同情況的考慮,只建議康復病人做一些簡單的工作。對于精神病人就業(yè)權利的保障,《精神衛(wèi)生法》中并無詳細的規(guī)定,但在第五十八條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隱含的意思是,用人單位有權知曉患者的情況,否則“安排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便無從談起。
故而,相關保育員的培訓機構和頒證機構也應該及時篩選,盡早規(guī)避,把這樣的人拒絕在保育員工作的門外。
對于精神病人就業(yè)的問題,必須要正視最大的難題是——康復病人承認自己有精神病史就很難找到滿意的工作,甚至很難找到工作;但康復病人不承認有精神病史,一旦再度復發(fā)出現本事件相似問題,就會導致康復病人更加難以就業(yè)。
這本身就像是南轅北轍,很難去統(tǒng)一,反而更會讓康復病人的就業(yè)之路越發(fā)艱難。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有關部門進行各方面的權衡和思考,給康復病人一個合理而且盡可能滿意的工作條件,同時也不容易危害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