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符合招考職位表(附件1)所規(guī)定的具體資格條件,具有正常履行職位職責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
(四)不受理下列人員的招聘申請:
1、觸犯刑法,受過黨紀、政紀處分以及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