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西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招考條件
來源:易賢網 閱讀:2313 次 日期:2016-08-26 11: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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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guī)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和戒毒管理機關人民警察,下同)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間出生)。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必須在25周歲以下(1991年8月29日以后出生),大專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可放寬至27周歲(1989年8月29日以后出生);

報考市級以下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6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學歷條件

1.報考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法學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法學學士以上學位。

2.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3.報考??埔陨蠈W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埔陨蠈W歷。

4.報考??圃圏c班的,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其他條件

1.大專以下學歷和非普通高校畢業(yè)生的報考人員,其生(兵)源地或常住戶口必須為廣西。

2.具備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以及招錄計劃中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

3.現(xiàn)役軍人;

4.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在職在編的;

5.錄用為公務員未滿2年(含試用期)的;

6.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在讀的普通高校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其中,在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8.報考廣西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并進入擬錄用公示范圍的;

9.已錄取的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試點定向培養(yǎng)人員;

10.曾被錄用為公務員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能報考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錄職位;

11.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本次招錄所涉及的戶籍、“服務基層項目”服務期、現(xiàn)役、辭退、處罰期限等有關資格條件的時間計算,均以2016年8月29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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