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應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二、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三、保修期內施工單位的責任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四、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保修范圍
(1)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五、處罰
(l)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