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實施辦法
來源: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wǎng) 閱讀:1097 次 日期:2016-05-12 15: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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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堅持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分為首次復核和再次復核。成績復核工作在省高考評卷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由評卷工作組和仲裁組學科專家負責實施。

第四條高考成績復核通過“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wǎng)”(http://www.sneac.com)申請和回復。

第五條考生可以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后,截止6月28日18∶00填報高考志愿結束之前,通過“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wǎng)”提出成績復核申請,未按規(guī)定方式或不在規(guī)定時間區(qū)間內(nèi)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考生申請成績復核時,必須向系統(tǒng)輸入本人身份證號、準考證號、密碼等信息,用以驗證身份。

考生應嚴密保存自己的相關信息。凡通過“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wǎng)”提出的成績復核申請,均視為考生本人申請。

第六條考生可以申請復核的事項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tǒng)(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方面。

超出本條規(guī)定事項范圍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考生申請首次復核或再次復核每次僅限一個科目。

第八條考生應登陸“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wǎng)”,進入“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窗口,按提示程序經(jīng)過身份驗證后提出首次復核申請或再次復核申請,并可查詢首次復核結果或再次復核的最終認定結論。

第九條評卷工作組在系統(tǒng)提示受理考生的首次復核申請后,應根據(jù)考生申請的具體內(nèi)容進行首次復核,并及時將復核結果提交于查詢系統(tǒng)中。

第十條考生對首次復核結果存有質疑的,可在查詢獲取首次復核結果之后申請再次復核。仲裁組在系統(tǒng)提示受理之后進行再次復核,并將最終認定結論提交于查詢系統(tǒng)中。

第十一條考生查詢獲取首次復核結果或再次復核的最終認定結論,可在三個工作日之內(nèi)下載并自行打印。

第十二條仲裁組對再次復核做出最終認定結論后,省高考評卷組織機構不再受理其他有關的異議申請。

第十三條考生申請首次復核或再次復核之后,凡依據(jù)評卷工作組給予的首次復核結果或仲裁組對再次復核的最終認定結論確需變更成績的,由省高考評卷組織機構確認成績并在高考成績數(shù)據(jù)庫中予以變更。

考生在申請成績復核等待回復期間,應在規(guī)定時間區(qū)間之內(nèi)依照登陸“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wǎng)”查詢的本人成績填報高考志愿。在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之后發(fā)生了前述成績變更的,考生可申請重新填報志愿。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由陜西省考試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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