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法官6人
一、選調范圍
從中、基層法院中選調,報名者應具有法官身份,戶籍不限。
二、通用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潔,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2.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較強的專業(yè)水平和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
3.中級法院法官報名的,應任助理審判員3年以上(2013年3月1日前任助理審判員),基層法院法官報名的,應當為審判部門中層副職以上(2015年3月1日前任命),近三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
4.身體健康,年齡在45歲以下(1970年3月1日以后出生),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基層法院副科級以上人員,年齡可放寬至47歲(1968年3月1日以后出生);
5.近三年來有省級以上調研成果(案例分析、司法調研報告、應用法學論文等三類作品,不包括信息、宣傳作品,且2000字以上)或調研成果在市級以上法院系統(tǒng)學術研討會上獲獎的,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三、崗位條件
1.刑事法官2人。
中級法院法官報名的,需為科員級以上(其中科員級的應任科員級3年以上);需從事刑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近2年每年辦結刑事案件數不少于30件(均不含參辦案件,下同)。
基層法院法官報名的,需為科員級以上(其中科員級的應任科員級5年以上);需任部門副職5年以上;需從事刑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近年辦結刑事案件數不少于50件。
以上刑事法官調入后,經過一定時間,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yōu)任命為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副科職)或審判員(副科級),擬任命為副庭長的需有部門正職3年以上任職經歷。
2.民商事法官3人。
中級法院法官報名的,近2年每年辦結民商事案件數不少于50件?;鶎臃ㄔ悍ü賵竺?,近2年每年辦結民商事案件數不少于100件。
涉外民商事審判部門的法官報名的,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科員級以上(其中科員級的應任科員級3年以上),從事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3年以上,并精通一門外語(精通韓語者優(yōu)先),近2年每年辦結涉外民商事案件數應在本院超出人均結案數(同類案件)。
涉外民商事審判法官調入后,經過一定時間,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yōu)任命1名審判員(副科級)。
3.執(zhí)行法官1人。
中級法院法官報名的,近2年每年辦結民商事、執(zhí)行案件數不少于50件?;鶎臃ㄔ悍ü賵竺?,近2年每年辦結民商事、執(zhí)行案件數不少于100件。
以上三種法官崗位,基層法院班子成員參加選調的,辦案數按有關規(guī)定另行考量。
第二類:審判輔助人員9人
一、選調范圍
法官助理從政法系統(tǒng)中選調,戶籍不限;司法警察面向鹽城市政法系統(tǒng)選調。
二、通用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潔,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崗位條件
1.法官助理7人。
(1)報名者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
(2)身體健康,年齡在40歲以下(1975年3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4)近三年來有省級以上調研成果(案例分析、應用法學論文等三類作品,不包括信息、宣傳作品,且2000字以上)或調研成果在市級以上學術研討會上獲獎的,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2.司法警察2人(男性)。
(1)報名者應具有警察身份;
(2)身體健康,年齡在45歲以下(1970年3月1日以后出生);
(3)同等條件下,具有法律專業(yè)背景、業(yè)務技能好、有突出工作業(yè)績的優(yōu)先。
第三類:司法行政人員3人
一、選調范圍
面向鹽城市政法系統(tǒng)選調。
二、通用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潔,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2.身體健康,年齡在40歲以下(1975年3月1日以后出生);
3.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崗位條件
1.文秘1人。
(1)具有較高的綜合文稿寫作水平和較好的文字工作能力,近3年每年都有省級以上的調研、宣傳、信息作品;
(2)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3)同等條件下,發(fā)表市級以上調研、信息、作品數量較多、載體級別較高者優(yōu)先;文字作品在本系統(tǒng)內獲得省級以上表彰者優(yōu)先。
2.會計2人(總賬、出納各1人)。
(1)大學會計專業(yè);
(2)工作嚴謹負責,無差錯;
(3)同等條件下,具有法律專業(yè)背景的、有突出工作業(yè)績的優(yōu)先;
(4)在法院從事財務工作3年以上者優(yōu)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