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西政法干警招錄違紀違規(guī)處理中使用手機包括哪些情形?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264 次 日期:2015-08-27 14: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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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jù)人社部發(fā)〔2011〕134號“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由公務員考試機構(gòu)或者招錄機關(guān)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nèi)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的規(guī)定,使用手機包括哪些情形?

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diào)整與變化,易賢網(wǎng)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quán)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yōu)闇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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